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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应该怎样定?

集资诈骗罪应该怎样定?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通过不正当渠道向公众或集体集资的行为。这是该罪行的本质。

《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立案起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集资诈骗案件(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集资诈骗;

(2) 单位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大额”;金额超过30万元的,确认为“大额”;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确认为“金额特别巨大”。

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确认为“大额”;金额超过150万元的,确认为“大额”;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确认为“金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计算,并从案件发生前返还的数额中扣除。不得扣除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贿赂、礼品等费用。集资诈骗行为人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金额,但本金不退还的,可以将本金折合为本金的除外。(支付的利息应包含在欺诈金额中,但可以转换为本金)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刑法修正案(9)废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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